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5994号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耀海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定代表人罗声成。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汇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