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782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经十路与港西路交叉口西南角未来创业广场2号楼3层302室。
负责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畅通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大王寨镇西丈八村村北。
投资人:李灯朝。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被告莘县畅通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费。
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