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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顾泽苍等与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3知民初171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顾泽苍等与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顾泽苍;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171号原告: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C座219室。

法定代表人:顾泽苍。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亮,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珊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泽苍,男,汉族,1954年2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亮,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珊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君临大厦3425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烈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岭,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琨,男,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烈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岭,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顾泽苍与被告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顾泽苍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顾泽苍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两名原告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关于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据此,本院对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顾泽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审判员  张培松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陈方宁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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