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171号原告: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C座219室。
法定代表人:顾泽苍。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亮,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珊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泽苍,男,汉族,1954年2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亮,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珊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君临大厦3425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烈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岭,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琨,男,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烈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岭,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顾泽苍与被告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顾泽苍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顾泽苍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两名原告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关于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据此,本院对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顾泽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审判员 张培松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陈方宁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