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935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卢素云电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7号赛格电子市场2层A区53-1号。
经营者:卢素云。
被告:南京市玄武区钟鹏部电子科技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7号2C29。
经营者:卢钟鹏。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卢素云电子经营部、南京市玄武区钟鹏部电子科技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两被告已经和解,故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