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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恒、苟雨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知民终326号
案件名称梁恒、苟雨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恒;苟雨晴;成都迪卡洛家具有限公司;胡琼玲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恒,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苟雨晴(曾用名苟伟),男,1986年8月1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迪卡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付家坝三组。

法定代表:胡琼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军,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成都迪卡洛家具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琼玲,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上诉人梁恒因与被上诉人苟雨晴、成都迪卡洛家具有限公司、胡琼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梁恒以其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梁恒撤回起诉。

一审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梁恒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梁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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