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终1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鑫奥华鹰硅胶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坪西北路37-1号201。
经营者:李太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祥坤,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新河路52号厂房101-401。
法定代表人:彭玉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鑫奥华鹰硅胶厂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2019)粤03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鑫奥华鹰硅胶厂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鑫奥华鹰硅胶厂在本案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龙岗区鑫奥华鹰硅胶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鑫奥华鹰硅胶厂负担。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鑫奥华鹰硅胶厂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其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7.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