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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爱蜂巢陶瓷有限公司与林珍妹、佛山市美偌克陶瓷有限公司、新市区阿勒泰路迪泥陶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17676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爱蜂巢陶瓷有限公司与林珍妹、佛山市美偌克陶瓷有限公司、新市区阿勒泰路迪泥陶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美偌克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爱蜂巢陶瓷有限公司;新市区阿勒泰路迪泥陶瓷经营部;林珍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7676号原告:佛山市爱蜂巢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公寓B1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L4Q88Q。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杰,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婷,广东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市区阿勒泰路迪泥陶瓷经营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前区(大楼前),注册号650********7511。

经营者:林珍妹,女,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350************403。

被告:林珍妹,女,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350************403。

被告:佛山市美偌克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62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EE1242。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佛山市爱蜂巢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市区阿勒泰路迪泥陶瓷经营部、林珍妹、佛山市美偌克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爱蜂巢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爱蜂巢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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