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0152号 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01号。
法定代表人:江端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微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56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晓娟。
被告:李晓娟,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微炫贸易有限公司、李晓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