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4758号原告谢添枝,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娥,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娥,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娥,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娥,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云宫旅茗食品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径贝新村二区72号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冬。
×××02L法定代表人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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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冬。
原告谢添枝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云宫旅茗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谢添枝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添枝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计25.0元,由谢添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