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49号之一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4。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星联合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7区翻身路570号银丰商务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贺涛辉。
被告:长沙超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麓国际花园门面2107房。
法定代表人:殷兵。
被告:湖南省龙洋立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4-C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黄乾胜。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星联合管道有限公司、长沙超群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龙洋立业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请求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孙一中审 判 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闫江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