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595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
委托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710975382。
委托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45338。
被告:分宜杭优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铃山东路北侧、昌山北路东侧(紫城中心花苑)。
法定代表人:兰桃花。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恒康公司)诉被告分宜杭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深圳恒康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恒康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500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