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57号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裕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敏。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裕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