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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周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执2221号之一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周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周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2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建,男,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周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3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周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周建负担。

(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

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以进行失信惩戒,被执行人在交通出行、融资信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2、2020年4月17日、2020年7月3日,本院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 (1)被执行人周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周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

(3)被执行人周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五菱牌汽车一辆(2009年3月25日初次登记),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暂未控制无法处置。

(4)被执行人周建名下无证券、工商、保险、不动产等登记信息。

3、2020年4月23日,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0年4月27日,经向安徽省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8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10115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101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张传龙 审判员 吕军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朱 健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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