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940号 原告:陈步雨,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淡庆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安阳村赖岙125号。
法定代表人:赖卫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步雨与被告平阳县淡庆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步雨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步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步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