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295号 申请被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申广办公设备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瑶海文体办公用品批发市场1幢41号。
被执行人:李庆华,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申广办公设备商行、李庆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申广办公设备商行、李庆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申广办公设备商行、李庆华银行存款人民币9581元[其中赔偿款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406元(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5日起按日利率为0.0175%为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8月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