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21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陈口路金柱大学城B区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胜,董事长。
被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亿沣生活广场陈庄店。
负责人:王敏,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磊,女,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市东昌府区工商业联合会推荐。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与被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亿沣生活广场陈庄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