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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步雨与瑞安市恩冕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885号
案件名称陈步雨与瑞安市恩冕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步雨;瑞安市恩冕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885号 原告:陈步雨,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 省平阳县宋埠镇长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恩冕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 市瑞安市南滨街道团前村樟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金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步雨与被告瑞安市恩冕工艺礼品有限公 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中,原告陈步雨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预交案 件受理费,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 2内,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 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步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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