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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杰锋与德化县舞瓷陶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899号
案件名称蔡杰锋与德化县舞瓷陶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杰锋;德化县舞瓷陶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899号 原告:蔡杰锋,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峰,汕头市(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德化县舞瓷陶瓷厂。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三班镇泗滨村**。

经营者:郑春巧。

原告蔡杰锋与被告德化县舞瓷陶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杰锋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杰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蔡杰锋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欧丹云) 人民陪审员 (宋茂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 员( 颜佳 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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