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283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行奇,男,1982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谢行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