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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与洛阳超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民辖334号
案件名称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与洛阳超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洛阳超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民辖334号原告: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碧琼,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超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建设路**厂**法定代表人:唐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超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锂电公司)诉称,2020年1月14日,中航锂电公司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一份申请号为201911109205.2、名称为“一种锂离子电池直流内阻的测试方法以及锂离子电池的分选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洛阳超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特公司),李亚玲为唯一发明人,申请日为2019年11月13日。

经分析,中航锂电公司发现涉案专利申请中所披露的实验数据与中航锂电公司尚未公开的试验数据完全相同,其技术方案是在抄袭中航锂电公司技术秘密的基础上产生,且侵害了中航锂电公司的商业秘密。

故中航锂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名称为“一种锂离子电池直流内阻的测试方式以及锂离子电池的分选方法”、专利申请号为201911109205.2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归中航锂电公司所有并判令超特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且案情复杂,涉案发明专利审理难度较大,故决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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