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390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大韦,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大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袁大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