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天鸿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桥东村李家组。
法定代表人:晁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鹏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欣,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
法定代表人:林国海,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陕西天诚鸿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街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杜翠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天鸿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原审被告陕西天诚鸿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2019)晋01知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天鸿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安天鸿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天鸿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西安天鸿泡沫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798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3日 涉案专利 “T形构件模块”发明专利 (ZL20111003XXXX.3)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侵权;
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天鸿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
原审被告:陕西天诚鸿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西安天鸿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一、陕西天诚鸿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享有的第ZL20111 003XXXX.3号“T形构件模块”发明专利的专用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犯上述发明权的商品;
二、西安天鸿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享有的第ZL 20111003XXXX.3号“T形构件模块”发明专利的专用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犯上述发明权的商品;
三、陕西天诚鸿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
四、西安天鸿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8.96元,由陕西天诚鸿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天鸿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处理。
裁判观点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