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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6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深南大道**威盛科技大厦902。

法定代表人:刘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软件产业基地****511div> 法定代表人:杜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永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301-306 法定代表人:高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永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凯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克云联公司)、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克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48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斯凯荣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本案理应有两个被告,即上诉人斯凯荣公司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被赋予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

被上诉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来源于京东商城北京。

二、(2019)粤03民初481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等案由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基于被上诉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及电子商务特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实施地在全国多地,本案专利纠纷不限于深圳市辖区管辖。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

被上诉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光盘第25页系来源于京东商城北京的截屏,被上诉人认为案涉发明的销售行为的实施地是北京。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通知,原审法院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案由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斯凯荣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斯凯荣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查明,斯凯荣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辖区范围内。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中,优克联公司、优克云联公司诉称斯凯荣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专利号为ZL20161062××××.9、名称为“一种网络及服务器资源管理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的产品构成侵权。

京东平台作为销售平台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优克联公司、优克云联公司未选择在本案中起诉京东平台,则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告。

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被告斯凯荣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斯凯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6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3日 涉案专利 “一种网络及服务器资源管理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权(ZL20161062××××.9)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优克联新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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