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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新创力商贸有限公司、吕家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01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新创力商贸有限公司、吕家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新创力商贸有限公司;吕家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新创力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乐群龙阳路****之二。

法定代表人:周学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家杰,男,汉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宾雪,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新创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家杰、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吕家杰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新创力公司、天猫公司同意吕家杰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吕家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吕家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吕家杰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吕家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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