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38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华,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贺欣,女,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康贺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于同年8月20日收到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