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395号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昌观路**。
法定代表人:赵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致商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官育路**8-208 法定代表人:林钦贵。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致远模型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三村李厝东11横**> 法定代表人:林韩彬。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致商远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致远模型玩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