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308号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昌观路**。
法定代表人:赵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呱地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九州小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方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满玉,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呱地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