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50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鸿晟业电子配件厂,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田工业区**121用代码:×××E5R。
经营者:杨学耀。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鸿晟业电子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