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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邻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邻家超市有限公司樱花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37984号
案件名称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邻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邻家超市有限公司樱花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上海邻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邻家超市有限公司樱花路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37984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邻家超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宜昌路********/div>法定代表人:龚文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亮,男,上海邻家超市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邻家超市有限公司樱花路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0弄1层5号。

负责人:龚文瑞。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邻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邻家超市有限公司樱花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于收取。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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