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37984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邻家超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宜昌路********/div>法定代表人:龚文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亮,男,上海邻家超市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邻家超市有限公司樱花路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0弄1层5号。
负责人:龚文瑞。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邻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邻家超市有限公司樱花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于收取。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