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246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源瑞利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小王辛庄村迎新街**/div>法定代表人:乔海芹。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源瑞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