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681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启东市长海烟酒店,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
经营者:刘思贤。
关于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东市长海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启东市长海烟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鹤立费用合计50000元。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申请人五粮液公司负担1150元,被执行人长海烟酒店负担115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启东市长海烟酒店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出资人刘思贤应对启东市长海烟酒店所负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故追加刘思贤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刘思贤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