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启东市长海烟酒店、刘思贤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81执1765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启东市长海烟酒店、刘思贤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长海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681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启东市长海烟酒店,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

经营者:刘思贤。

关于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东市长海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启东市长海烟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鹤立费用合计50000元。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申请人五粮液公司负担1150元,被执行人长海烟酒店负担115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启东市长海烟酒店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出资人刘思贤应对启东市长海烟酒店所负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故追加刘思贤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刘思贤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