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力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付8号第1幢30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琨,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琨,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体育馆南路********。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丽,北京市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华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丈八四路******。
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力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琨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华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力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琨以已与西安华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力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琨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力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西安力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