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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凤镇欧可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614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凤镇欧可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欧可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614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欧可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xxxx*******之一。

经营者:肖水特,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欧可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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