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785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环路****等**内****。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楼**iv>法定代表人:米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锁,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