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执194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89050305。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强,安徽赭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安徽赭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毛锦波,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锦波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执行一案中,冻结了毛锦波名下账户存款。
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毛锦波财产在36073.80元范围内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俊生 审判员 楚会娜 审判员 俞泽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何智斌 书记员张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