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3民初6798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王袁,均系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江区夏石商店,经营场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六坊石门中面前坊**A1商铺。
经营者:罗维泞。
被告:罗维泞,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上龙兴二屯45-1号,公民身份号码450************519。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蓬江区夏石商店、罗维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蓬江区夏石商店、罗维泞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