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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晓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50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晓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吴晓燕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01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燕,住海南省五指山市************1*。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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