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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吉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刑初1560号
案件名称向吉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向吉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刑初156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吉丰,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小学文化,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郝华瑞,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20〕1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吉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丽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向吉丰及指定辩护人郝华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商标“雙喜牌香烟”,商标注册证号:第**,商标注册人是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第34类香烟。

商标“利群”及图形,商标注册证号:第9828:第**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第34类香烟。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19年6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向吉丰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粤K×××**东风帅客小车前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富民工业区找一名福建籍男子拉假烟,因无法装下整批货物,期间,被告人向吉丰向朋友王某借了一辆车牌号码为粤B×××**银色长安小货车到现场装货。

当日23时许,工业园保安队长霍某巡逻时发现两辆可疑车辆(一辆车牌号码为粤B×××**银色的长安小货车和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黑色的奔驰牌商务车),其上前盘查询问,被告人向吉丰和同伙福建籍男子弃车逃跑。

后霍某报警,民警在上述粤B×××**的银色长安小货车上查获19箱疑似假烟,并在现场发现一台车牌为粤S×××**现代小车。

民警在该工业园查获车牌粤K×××**黑色东风帅客小车,并在该车内查获疑似假香烟31箱。

经鉴定,在粤B×××**银色长安小货车及粤K×××**黑色东风帅客小车内查获的双喜及利群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烟卷,总计价值人民币261500元。

2019年9月12日9时许,湖南省龙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龙山县金蝶宾馆内将被告人向吉丰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吉丰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香烟及车辆的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深圳市宝安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深圳市宝安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价格证明明细表、深圳市宝安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清单、深圳市宝安区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广东省烟草质量检测站检验鉴别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深圳市宝安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深圳市宝安区烟草专卖局涉烟草调查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及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证人王某、霍某、尹某、李某、郑某1、郑某2的证言、被告人向吉丰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彼此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吉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向吉丰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提供运输,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属于独立分工,作为积极行为实施者,起到一定主要作用,不认定为从犯。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向吉丰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香烟尚未销售就被缴获,被告人向吉丰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本案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向吉丰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被告人向吉丰能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吉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11月11日。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作案工具粤K×××**黑色东风帅客小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彦人民陪审员 陈  带  友人民陪审员 吴    冰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丹丹(兼)书 记 员 彭    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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