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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棉之王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450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棉之王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棉之王服装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450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棉之王服装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廖桂清,女,汉族,1967年6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代理人周海玲,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标的,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缴纳的人民币775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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