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8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华维。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华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