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458号原告:陈骋,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裕源路7-2。
法定代表人:陈芳,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山西朝阳鞋城小吕鞋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民营区朝阳街朝阳鞋城**。
经营者:吕进忠。
被告:福州登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浚边村**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s-text-autospace:;">法定代表人:程章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山西朝阳鞋城小吕鞋行、福州登龙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损失数额变更为1万元。
原告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