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17870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吉早南洋师傅烘焙店,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天津生态城海景道路**宝龙广场****展位v>法定代表人:温智会。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吉早南洋师傅烘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