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吉早南洋师傅烘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16民初17870号
案件名称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吉早南洋师傅烘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吉早南洋师傅烘焙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17870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吉早南洋师傅烘焙店,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天津生态城海景道路**宝龙广场****展位v>法定代表人:温智会。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吉早南洋师傅烘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