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民初9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罗城鸿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云林大厦****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B。
经营者:廖显果。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启丹,广西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西罗城鸿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现已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