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568号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福森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喻广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静之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中华东路**iv>法定代表人:王静。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静之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