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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华、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辖终280号
案件名称王国华、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燚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国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辖终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华,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安居商务中心6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314667748X。

法定代表人:郭素荔,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泉州市燚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刘埔工业区龙和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EDU58B。

法定代表人:肖永荣,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王国华因与被上诉人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泉州市燚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59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国华上诉称,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类特殊纠纷案件,且其住所地在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着便民原则,由其住所地法院审理,更为合适,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被告泉州市燚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原告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王国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志南 审 判 员 陈灿彬 审 判 员 陈大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傅唤昌 书 记 员 陈惠贞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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