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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仔动漫有限公司、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23执331号之三
案件名称熊仔动漫有限公司、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熊仔动漫有限公司;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523执3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熊仔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洪山文化创意产业国内国际工业设计园**楼****。

法定代表人:吴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北环城公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艳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熊仔动漫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9日作出的(2019)豫05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熊仔动漫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二、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熊仔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

因被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因被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熊仔动漫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豫05执457号执行裁定书由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02月2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公司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建丰食品有限公司在汤阴县南侧的房产一处(权证号为:股00251-2、建筑面积为775.90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2.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执行人安阳市建丰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梅塞德斯-奔驰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车牌号为豫E×××**。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安阳市建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对被执行人安阳市建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书,因疫情原因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六、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禁止被执行人安阳市建丰食品有限公司转让其享有的“纽扣小酥”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6319531)等十五个注册商标专用权。

七、本案承办人员告知申请执行人熊仔动漫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可聘请律师向我院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熊仔动漫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院向委托代理人出具律师调查函一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熊仔动漫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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