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24747号原告:王韧,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冰,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秋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西华里八巷**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X。
法定代表人:曹晓琳。
原告王韧诉被告广州秋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