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民初5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江区聚美佳人化妆品江畔店。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江畔商业城中心街一楼D1号铺位。
经营者:杨俊。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曲江区聚美佳人化妆品江畔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故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对被告曲江区聚美佳人化妆品江畔店的撤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已预交300元,本院予以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