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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刑初800号
案件名称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刑初8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4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秀芬,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天河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20〕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焱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同案人张某1(另案处理)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洋酒的情况下,接受张某1的雇请,驾驶粤A×××**号牌面包车到位于本市白云区大院的窝点,装载假冒洋酒一批准备运往物流点发货,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上述车辆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轩尼诗、马爹利、人头马等品牌的洋酒共计240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5423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从犯,属犯罪未遂,提请本院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

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受雇于他人实施本案行为,获利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的运货车辆尚未离开就被抓获,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故请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同案人张某1(另案处理)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洋酒的情况下,接受张某1的雇请,驾驶粤A×××**号牌面包车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华苑街20号大院的窝点,装载假冒洋酒一批准备运往物流点发货,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上述车辆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轩尼诗、马爹利、人头马等品牌的洋酒共计240瓶。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洋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共计人民币154236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查获的洋酒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侵权单位的授权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户籍材料,同案人张某2的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已着手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均依法予以没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

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轩尼诗VOSP干邑白兰地180瓶、马爹利蓝带36瓶、人头马CLUB24瓶均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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