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16刑初85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佳焕,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朝安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卫东,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维,男,1991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秀渠、代维,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洁粧,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20]Z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佳焕、邱洁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佳焕、李维、邱洁粧,辩护人陈卫东、黄秀渠、代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苏佳焕在未经“swell”、“TOTO”、“ARROW”、“KOHLER”等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让被告人邱洁粧等人“打标”的方式在其购买的白瓷上使用上述商标,并将打标后的商品销售给被告人李维、李波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52257元,从中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被告人邱洁粧为苏佳焕“打标”商品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28510元,从中获利人民币22210元。
被告人李维将从被告人苏佳焕等人处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给李琦、杨美英等人,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16180元,从中获利人民币20万余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苏佳焕、李维、邱洁粧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民警扣押了苏佳焕价值32219元尚未销售的商品(其中20000元的商品尚未交付给李维),扣押了邱洁粧的打标机等工具。
被告人苏佳焕、邱洁粧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维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苏佳焕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李维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洁粧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积极悔罪可适用缓刑。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邱洁粧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222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佳焕、李维、邱洁粧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苏佳焕、李维、邱洁粧的供述,证人李某1、杨某、李某2、陈某、那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电子数据笔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截图、记账本、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鉴定意见、缴款凭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佳焕、邱洁粧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种以上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李维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苏佳焕、李维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洁粧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佳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柒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李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3月12日止。
)三、被告人邱洁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苏佳焕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邱洁粧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210元,均予以追缴;
侦查机关扣押的假冒“swell”、“TOTO”、“ARROW”“KOHLER”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打标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
(上列罚金、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